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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存在的三个涉税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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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中,租赁合同中的涉税问题主要体现为:租赁付款时间涉税问题、租赁标的物划分的涉税问题、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约定的涉税问题,一定要重视!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存在的三个涉税问题

1.租赁付款时间涉税问题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2.租赁标的物划分的涉税问题

3.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约定的涉税问题

当前,有不少出租人在出租各种设备和厂房时,往往不承担与租赁有关的税费,为了更好的账务处理,承租人一般会到税务部门去代开发票,但到税务局代开租赁发票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即企业代替出租人扣缴的税费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使企业一边承担了代扣税费的成本支付,一边又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代替出租人扣缴的各种税费,使企业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为了控制以上所述税收风险,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在合同中必须签税前租金,而不能签税后租金,然后约定承租人代替出租人缴纳租赁有关的各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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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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