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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出口退税的四步法模型 外贸会计必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5-28
普通

出口退税可以使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有效避免国际双重课税。今天我们来学习出口退税的四步法模型,适用于具有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出口。

第一步: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汇率-免税或保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退税率)

【注】(1)有些出口的货物,出口并不是享受完全的零税率,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是不退的,这部分差额形成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入成本,但有些货物或应税行为的征税率和退税率是一致的,那么计算结果就等于0,就享受真正的零税率了。

(2)免税或保税购进原材料,这部分本来就不含进项税,所以要从计税依据中扣除。

第二步:当期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第一步)-上期留抵税额

【注】应纳税额反映的是抵掉全部进项税额后的结果。

若结果小于0进入第三步;

若结果大于或等于0,则无需退税,说明内销的销项税额太大了,抵掉全部进项税额后还需要缴税。

第三步: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汇率-免税或保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注】免抵退税额是指退税的最高标准。

免抵税额指从内销的销项税额中抵掉的税额,这部分抵掉的税额要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本质上属于应纳税额的一部分,只是由于抵减了出口退税而已。

第四步:应退税额(第二步与第三步相比,绝对值哪个小按哪个退):

若第二步绝对值大于第三步,则应退税额=第三步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1)—免抵退税额;

若第二步绝对值小于第三步,则应退税额=第二步当期应纳税额×(-1);

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0。

【注】凡是按照免抵退税额退税的,一定存在下期留抵的,凡是按照应纳税额退税的,因为该退的税都退掉了,就不存在下期留抵的了。

【注】按照免抵退办法出口零税率的应税行为,第一步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0(即退税率等于征税率),计算后三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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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必须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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