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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资薪金支出常见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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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哪些?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税前扣除吗?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条件有哪些?本篇文章带你了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资薪金支出常见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资薪金支出常见问题

(一)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并不是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税前扣除。

(二)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条件

1.实际发生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指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应该是企业实际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

如果在2020年5月31日前发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合理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

“…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这里所称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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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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