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实施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七大事项请注意!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2019年第39号公告《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决定试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七大注意事项
一、什么是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等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二、为什么规定电子送达?
税务文书送达是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创新,传统文书送达方式不能更好方便纳税人办税,例如,纳税人网上办理涉税事项涉及税务文书的,还需要税务机关送达或者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纸质税务文书,影响纳税人的网上办税体验。又如,传统的文书送达方式时间较长,纳税人难以尽快知道文书内容,不能尽快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更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征纳双方负担,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
三、电子送达的效力如何?
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是对受送达人而言,受送达人可以凭税务机关送达的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送达这些电子版式税务文书,与其他方式送达的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根据该文书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受该文书约束;对文书内容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对税务机关而言,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但并非只要受送达人签订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税务机关就只能对其进行电子送达。税务机关在送达具体税务文书时可以根据受送达人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受送达人正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将税务文书直接送达其本人,而不是必须要采取电子送达方式。
四、电子送达怎么体现纳税人的自愿原则?
为了充分尊重受送达人意愿,税务机关在经受送达人同意后对其电子送达。受送达人是否同意,以是否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判断。即:受送达人签订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表明其同意接受电子送达方式,税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电子送达;
受送达人不同意签订《税务文书送达确认书》的,税务机关以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五、如何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一是线上签订,受送达人登录特定系统时,系统会自动弹出电子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受送达人根据系统提示确认即可;
二是线下签订,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纸质《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受送达人签章确认即可,由税务机关将其录入相关系统。
六、如何进行电子送达?
税务机关电子送达,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将送达情况自动予以记录。
为了方便纳税人及早知晓送达的电子版式税务文书,税务机关在电子送达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受送达人,具体方式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信息化条件等情况确定。受送达人应当及时登录特定系统查阅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七、哪些文书暂不适用电子送达?
一是从文书种类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等文书暂不适用电子送达;
二是从执法类型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等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暂不适用电子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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