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三类情形,GET!
近日,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多项财税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其中包括出台可申请留抵税额退税的一类新情形。本文通过图表形式,帮助您加深对留抵退税的三类情形政策理解。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三类情形
注: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本文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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