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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疫物资口罩相关税务知识的热点问答

来源: 上海税务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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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近期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口罩成为了人人必戴的“最红单品”。随着复工复产的持续推进,不少企业为了职工的身体健康,也积极为职工采购口罩,那么口罩相关的税务知识你知道吗?来看看下面几条热点问答吧!

防疫物资口罩相关的税务知识热点问答

1.企业为职工购买口罩这笔支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购买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口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的,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该笔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只要取得合法的税前扣税凭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3.职工从公司领取口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企业采购N95口罩无偿捐赠给定点收治医院在增值税上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5.企业将外购口罩捐赠给定点收治医院,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企业以实物对外捐赠的,需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列支视同销售成本,并以捐赠物品的公允价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金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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