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用于疫情捐赠免征增值税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一些生产企业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这种捐赠能不能免征增值税?如果可以免征增值税,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吗?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笔者就上述问题予以明确。
一、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生产企业将自产的产品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予以免征。
二、无需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因此,生产企业将自产产品对外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三、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1.基本规定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中《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可见,生产企业将自产产品对外捐赠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无法划分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还是应征增值税项目
如果外购的原材料、水电费等以及外购和租入的设备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又用于应征增值税项目,且无法分清两个项目使用多少,进项税额怎么处理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因此,外购的原材料、水电费等无法划分是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还是应征增值税项目的,先进行抵扣,然后再按上述公式计算需要转出的金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因此,外购和租入的设备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又用于应征增值税项目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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