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三月底结束!
一说起汇算清缴,财税人员脑海中第一反应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二反应是,噢,从今年开始,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也需要汇算清缴。如果再问,还有什么需要汇算清缴,可能许多人脑海中就是一片懵,还有吗?
别忘记了,还有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期是1月1日至3月31日。所以,经营所得汇算期只有一个月就结束了。但网上似乎并没有多少纳税人对它特别关注。
同样是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就是这么不显山不露水。但我们不能因为它低调,就把它忘记。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应该关注的问题。
一、哪些人需要进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呢?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这里需要注意,只有查账征收的经营所得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目前的征管现状,大部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都是核定征收方式,所以大部分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需要汇算。合伙企业查账征收方式比较多,所以合伙人进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情况会比较多。
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计算步骤是什么?
我们可以大致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分为三大步骤。
查账征收的经营所得,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类似,也是采用一种倒算的方法,先把被投资单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来,然后再进行纳税调整、调减。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乘以合伙人的分配比例,相当于第一大步骤是计算出了投资者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所得。
第二大步骤是用上述所得减去投资人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允许扣除的捐赠后,就是投资人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大步骤就是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应纳税额,然后减去减免税额、已缴税额,算出应补退税额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如果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还另外取得了综合所得。上述计算第二大步中的投资人的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则不能再扣除。当然,捐赠支出还是可以选择在经营所得中扣除的。
三、经营所得计算中有哪些支出不能扣除?
经营所得计算中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主要有个人所得税税款,罚款、税收滞纳金、投资者的工资薪金支出、用于家庭和个人的支出、赞助支出、不合规定的捐赠支出、与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
需要关注的是用于家庭和个人的支出,如果生活费用和经营费用混合了,该怎么办呢?税法在这里有个比较有意思的区别对待: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财税[2000]91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另外还需要注意一下固定资产的支出扣除。目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是对于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税前一次扣除,对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则不限制金额,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则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中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这个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的标准依然是规定用途的10万元,多年来没有改变。
总之,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时间只剩下一个月了,时间很紧,个税相关新政频出,汇算清缴、部分个税申报表等都发生了变化,如何得心应手的应对个税新政,做好汇算清缴和个税筹划?如何轻松做出新个税工资报表?……都是财务的小伙伴十分关心的问题,网校特别准备了课程——《决战2020年新个税的九堂课》,点击下方图片,抢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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