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三种情况,疫情期间税收优惠力度到底多大?
【案列】某长途客运集团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份实现含税营业收入1090万元,假设当期没有其他进项。
情况一
若是选择一般计税:
增值税=1090万元/1.09*9%=90万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9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万元
情况二
若是选择简易计税:
增值税=1090万元/1.03*3%=31.75万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9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58.25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1.75万元
情况三
若是选择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0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9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90万元
参考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参考二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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