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股东的分红在个人所得税系统哪个地方申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1-09
普通
问题:年终股东的分红需要在个税系统的哪个里面进行社保缴纳?
答案:个人所得税股东分红的申报,在左边第四项分类所得申报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年终股东的分红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个税,由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是不能减去社保、公积金的。
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点击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