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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三流一致”?违反三流一致如何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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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一致”的概念来源于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192号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所谓“三流”,即在货物交易环节中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所谓的“三流一致”是指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流相互统一。“三流一致”的基本假设是:真实发生交易,有买卖双方。也有人把业务流分为合同流和货物流,从而形成“四流”。

什么是“三流一致”?违反三流一致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流一致”是为了防范虚开发票的问题,所以解决该原则的本质是解决虚开发票的问题,如果有证据表明形式上的“三流不一致”的本质不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形,应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处理。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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