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情形只能开具红字发票不能作废,您知道吗?
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需要作废或开红字的情况。今天给您讲讲:哪些情况可以作废,哪些情况则需开红字发票~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处理方法: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选择“购买方申请-已抵扣”,不必填写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开票软件中,纳税人可查询或导出“红字发票信息表”,获取信息表编号。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输入“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开票软件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趣味问答
Q:已进行抄税处理,当月开具增值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在当月作废?
A:不可以。已进行抄税处理,即使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作废。
提示:作废条件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二、 成品油专用发票
情形:
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
处理方法:
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三、 增值税电子发票
情形:
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
处理方法:
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费发票。
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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