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旧发票监制章如何处理?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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