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常见税务实务!这张表收藏了!
来源: xiaochenshuiwu
2019-09-18
普通
最新的常见税务实务,包括增值税、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下面这张表为您汇总全了,还不赶紧收藏了!
一、增值税 | ||||||
序号 | 政策名称 | 主要内容 | 政策依据(文号) | 执行期限 | 办理方式 | |
1 | 增值税税率调整下降 | 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自2019年4月1日起 | 自行申报享受 | |
2 | 不动产由分期抵扣改为一次性抵扣 | 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在取得进项发票当月即可一次性认证抵扣,此前尚未抵扣完毕的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自2019年4月1日起 | 自行申报享受 | |
3 |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 |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自2019年4月1日起 | 自行申报享受 | |
4 | 对部分行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这里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又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自行申报享受 | |
5 | 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自2019年4月1日起 | 自行申报享受 | |
6 | 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 自2019年6月1日起 | 自行申报享受 | |
7 | 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标准 | 对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财税〔2019〕13号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自行申报享受 | |
二、财产行为税 | ||||||
8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迭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 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湘财税[2019]2号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自行申报享受 | |
三、企业所得税 | ||||||
9 | 小微企业税率优惠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自行判别、预缴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
10 |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放宽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 财税〔2019〕13号;财税〔2018〕55号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自行判别、汇缴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
四、个人所得税 | ||||||
11 | 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 | 1、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调整。拉长3%、10%、20%的税率级距,相应缩小25%的税率级距。2、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调整。大幅拉长了5%-35%的税率级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 自2018年10月1日起 | 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和自行申报享受 | |
12 | 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调整 | 个人所得税税前准予扣除的基本减除费用由3500元/月(42000元/年)调增到5000元/月(60000元/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 自2018年10月1日起 | 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和自行申报享受 | |
13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 个人所得税税前新增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扣除标准:1、子女教育,每个小孩(3岁以上,直到学籍结束)1000元/月;2、继续教育,继续学历教育400元/月,资格教育取得证书当年3600元/年;3、大病医疗,个人自付超过15000的部分80000元/年以内据实扣除;4、住房贷款利息,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1000/月;5、住房租金,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1500/1100/800元/月;6、赡养老人,年满60岁的父母,独生子女2000元/月,非独生子女不超过1000元/月。 | 国发【2018】41号 | 自2019年1月1日起 | 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和自行申报享受 | |
14 | 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 | 1.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2.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3.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4.对个人所得税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5.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6.强化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7.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 | 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 | 自2019年1月1日起 | ||
五、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税总函〔2019〕223号) | ||||||
1 | 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税务总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
2 | 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各省税务机关进一步在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中扩大无纸化退税申报的范围。 | |||||
3 | 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纳税人可查询5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集成各省税务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纳税人可通过统一入口查询各省税务机关自印发票信息。 | |||||
4 | 提供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服务。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加当期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功能,避免当期应抵扣发票超过抵扣期限造成纳税人损失。 | |||||
5 | 推动办税事项容缺办理。税务总局明确“容缺办理”事项、适用对象及其标准,纳税人、缴费人办税资料不齐全时,只要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可“先办理、后补缺”,纳税人、缴费人作出资料补正书面承诺,可按正常程序办理。 | |||||
6 | 规范统一自助办税事项。税务总局规范统一自助办税终端(机)的服务功能、应用界面、运行管理等,拓展纳税人、缴费人自助办理事项,逐步实现90%的常办涉税事项可在自助办税终端(机)办理。有条件地区可探索与金融机构场地共用等合作模式,增加自助办税终端(机)布局及数量。 | |||||
7 | 探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税务总局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对纳税人需提供的有关涉税证明,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可免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8 | 推行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卡解锁功能,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 | |||||
9 | 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税务总局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 | |||||
10 | 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各省税务机关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步采集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税务机关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无需再次进行实名信息采集。 | |||||
六、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税总函〔2019〕243号) | ||||||
1 | 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2 | 完善纳税信用修复管理机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信用修复条件、统一修复标准、规范修复流程、畅通修复渠道,积极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纳税信用。 | |||||
3 | 推行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税务总局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开具等基本公共服务。 | |||||
4 | 大力推动房地产交易事项一窗办理。 | |||||
5 | 实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网上撤销。 | |||||
6 | 提升税收政策宣传推送精准度。 | |||||
7 | 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 |||||
8 | 推动一般退抵税全程网上办。 | |||||
9 | 提供纳税申报提示提醒服务。 | |||||
10 | 大力推广智能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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