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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区分通行费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

来源: 二哥税税念 2019-08-20
普通

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发生的通行费,这两种是完全不同的费用,抵扣政策也不尽相同,偏偏有朋友把其混淆。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如何正确区分通行费与旅客运输费用这两种不同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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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不同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旅客运输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当然没有管道,现在还没有用管道运人的。

 抵扣政策不同 

通行费目前抵扣政策是:

1、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抵扣政策是: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抵扣政策出台背景不同 

通行费出台抵扣政策主要是因为发票,企业发生的通行费本身按规定不属于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的不可抵扣的范围,营改增后,由于受制于通行费发票的形式,通行费无法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因为通行费特殊性,购买方没法取得专用发票,所以允许凭借纸质的普通发票,以及后面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行抵扣。

而旅客运输服务本身因为无法分清个人消费还是企业发生,所以财税2016年36号文就规定其属于不得抵扣范围,企业哪怕是取得了专用发票,也无法进行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将其纳入允许抵扣范围,更多的是一种政策优惠。

所有这个两个政策背景和出发点是有所区别的。

 申报表填写方法也不尽相同 

通行费发票目前两种发票类型,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比照专票方式处理,勾选后填写附表二,第1、2、35栏。而过桥、闸的纸质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填写附表二的第8b栏次。

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如果取得专用发票当然不用说,如果取得非专用发票,其他的都填写附表二8b栏次,同时需要填写第10栏统计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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