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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收益税收缴纳的问题

来源: 中税网 2019-07-24
普通

公司投资一个债权项目,并将该项目的部分收益权转让给员工个人,到期承担收益及亏损,请问如果有收益,分给个人的时候,员工个人需要开票给公司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关于投资收益税收缴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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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问题:首先判断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需要缴纳增值税就需要开具发票,否则不需要开具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取得投资收益的需要缴纳增值税,没有上述约定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就不需要开具发票。

 第二个问题: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1980年9月10日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一直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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