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藤计划丨工作经验分享——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如何理解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税收政策有哪些?学员@accountingwang在网校论坛“青藤计划”活动当中分享合伙企业税收政策,ta是2015年开始接触合伙企业,经过4年的不断实践、总结,对合伙企业特别是投资型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以及账务核算已经非常熟悉,今天写出来分享给大家,希望能给大家的工作带来帮助。
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GP):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LP):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限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根据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1)合伙企业的所得税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交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的交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的其他税以合伙企业为纳税义务人。比如增值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等等。
3、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
自然人合伙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纳税地点
1、 法人合伙人: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2、 自然人合伙人:财税【2000】91号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投资多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5、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原则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6、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原则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7、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是否交印花税吗?
依据2018年1月12日12366北京呼叫中心回复: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但部分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缴纳印花税,各地执行口径相差较大,在实操中如果遇到最好还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8、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回股息红利免税吗?
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属于间接投资,不能享受股息、红利所得免税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里涉及到重复纳税)
由于有限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出现的时间较短,其实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很多地方还需要改进,国家这几年也在不断完善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让我们一起期待更完善的税收政策出台。查看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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