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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七不变”,教你看懂车辆购置税法!

来源: 厦门税务 2019-07-09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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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法已经实施啦~和之前的规定相比有啥差别?以下“四变”“七不变”给您画重点!

★“四大变化”★

1、征收范围缩小了

过去——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现在——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

2、计税价格有变

一、 取消价外费用。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不含价外费用,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 取消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不再按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按照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或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

3、新增免征车辆购置税项目

【保留】:

1、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增加】:

1、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2、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4、取消了纸质完税证明

【过去】——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现在】——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七不变”

1、纳税环节不变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环节为购置环节。

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2、一次性征收不变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3、10%税率不变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4、纳税地点不变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5、60天纳税期限不变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6、“先完税后注册登记”规定不变

纳税人应当先缴纳车辆购置税,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7、减免税条件消失后补缴税款规定不变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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