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超过保质期无法销售的食品属于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13
普通
一般纳税人,原本购进作为存货出售的食品因超过保质期无法销售出去需要销毁,属于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呢?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超过保质期无法销售的食品不属于以上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所以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注:1.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2. 对于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保持期15天以内),比如鲜奶,如果超过保质期报废,一般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3. 产品过季节、断码等,如果还具有原商品属性,售价虽然可能偏低,但是存在合理理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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