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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