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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你知道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5-10
普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的10%该如何进项会计处理呢?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具体操作如下:

1企业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在记账时,按照发票进项税额进行会计处理,不考虑加计抵减的10%。

2月末将当期未交增值税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同样不考虑10%的加计抵减。

3下月缴纳增值税时,借方科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按实际缴纳的税款贷方计入“银行存款”科目,其差额即10%加计抵减部分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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