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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税后,发票开具处理的三大误区!必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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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税了,发票开具相关的问题随之而来了!我们来看看大家对于降税后发票开具的三种错误认识吧!

误区一:降税后将无法再开具出来16%的发票。

2019年4月1日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的16%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的10%税率,调整为9%。很多财务小伙伴担心,4月1日以后再也无法开具出来16%的发票了,以前签订的合同,客户硬要16%税率的发票可怎么办?不用担心,降税后虽然适用税率变为了13%和9%,但是16%和10%税率的发票仍然可以手动开具出来。

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也明确要求“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误区二:降税后无法红冲原来已开具的16%税率发票。

2019年4月1日之前开具了16%的发票,4月之后发生了销售退回,但是已经开具的发票可怎么办?税率变为13%了,还能把原来16%的发票红冲吗?降税后开票系统还能实现红冲吗?财务小伙伴们别急,答案是当然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21日发布的公告2019年第14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补开发票等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误区三:降税后按照原税率补开发票一定会涉及滞纳金。

如果在降税前我们已经进行了无票收入申报,降税后补开16%税率的发票,是不涉及滞纳金的。举一个例子,2019年2月1日,一个客户刷卡消费4640元购买了笔记本电脑一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这笔收入已经申报了增值税640元(4640/1.16*16%),当时客户没有要求提供发票,我们就没有开具。

2019年4月6日,客户过来索取发票,我们才得知客户是为其公司采购的,需要计入公司账里,所以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我们给客户开具16%的发票是完全可以的。由于在填写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时候已经申报了这笔无票收入,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了销项税额,缴纳了对应的增值税额,所以4月1日以后补开发票不涉及滞纳金。

但是,如果在4月1日之前企业并没有做无票收入申报,4月1日以后补开具税率是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说明企业纳税义务时间是在2月1日,但是当月没有申报,4月份开票才缴纳增值税,意味着超过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交税,所以有滞纳金。

好了,以上三点是网校为大家的总结,希望对大家的实际工作有所帮助。更多相关财税问题,可以关注正保会计网校的实务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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