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人个税预缴申报有变!看看你是否属于暂不预扣预缴范围
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
这就带你来看,主要变化在哪里?
从2021年1月1日开始: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01工资薪金预缴个税应注意的问题
政策原文: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解析1
例如:小周为黄山市某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总额为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2021年1月份,单位发给小周7000元的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假如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的金额。如果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周1月需预缴个税(7000-5000)×3%=60元,2-12月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60元。而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周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案例解析2
小周为黄山市某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公司每月给小周发放工资8000元,小周按照国家缴纳社保的比例支付“三险一金”2000元。那么2021年各月应预扣预缴情况如下:1-7月份,小周因其累计收入不足60000元(8000×7=56000元)无需预缴税款,从8月起计算如下:
8月(8000×8-2000×8-60000)×3%-0=0元9月(8000×9-2000×9-60000)×3%-0=0元10月(8000×10-2000×10-60000)×3%-0=0元11月(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12月(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再次提示
执行这一规定的,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原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02劳务报酬预缴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取得劳务报酬,"按照累计预扣预缴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同样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原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案例解析3
小周为黄山市A单位员工,2020年3-12月在A单位工作且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假设小周2021年还在A单位工作,但因其上年并非都在A单位,则不适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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