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答疑】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您可以了解这些
一般纳税人将使用过的设备、车辆转让,若没有对应进项税额是否会造成税负增加?是否有相应税收优惠?纳税人又该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呢?小编整理了近期咨询频率较多的问题和解答。
相关政策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已被下述文件调整。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那么应该如何计算我的应纳税额?享受这项政策能为我单位降低多少税负呢?
敲黑板
假如您单位是一般纳税人,销售2008年取得的、且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机器设备,含税销售额是10300元。由于2008年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符合政策条件,可以按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10300/(1+3%)*2%=200元 如果您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由于没有进项税额,您需要缴纳增值税:10300/(1+13%)*13%=1184.96元相当于您可以少交984.96元的增值税。
如何填报申报表才能享受减征政策?
主表的填报
“按简易征收的销售额”栏次填写不含税销售额。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次填写销售额的3%。
“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写销售额的1%。
附表(一)的填报
“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栏次填写不含税销售额,第4列税额填写销售额的3%。
减免税表的填报
在减免税表减税项目下选择减免性质“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并按照应纳税额的1%填报本期发生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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