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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会计注意,以下几种情形属于违法分包,了解!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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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现在分包制是非常常见的,可是分包也具有很多的风险,以下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违法分包的一些情形吧,避免风险!

建筑业会计注意,以下几种情形属于违法分包,了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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