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与增值税发票之间存在哪些联系?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是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而制定的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与增值税发票的衔接
1.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支出扣除;
3.增值税差额计税,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有直接影响;
以旅游服务业的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和差额计税为例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旅游公司可能存在如下4种情况:
1.一般计税 2.简易计税
3.一般计税+差额计税 4.简易计税+差额计税
【案例】乐途公司是一家旅行社,2018年7月带团共向游客收取212万元,支付费用如下:
(1)一般纳税人且选择一般计税(扣税法)
增值税销项税额=212÷(1+6%)×6%=12(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3+4=7(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12-7=5(万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50-40-5-65=40(万元)
(2)一般纳税人且选择差额扣除(扣额法)
增值税应纳税额=(212-53-44-5-65)÷(1+6%)×6%=2.5(万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2-2.5-53-44-5-65=42.5(万元)
(3)小规模纳税人且选择差额扣除(扣额法)
增值税应纳税额=(212-53-44-5-65)÷(1+3%)×3%=1.3(万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2-1.3-53-44-5-65=4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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