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对进项税额区分有一定的困难,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如无法区分,需要按照该公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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