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文章带你了解印花税你还不知道的事!
对于企业来说印花税是少不了的,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立合同人——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2.立账簿人
3.立据人——产权转移书据
4.领受人——权利证照
5.使用人——国外订立合同国内使用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
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2.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3.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4.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5.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6.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计算税额,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3.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5.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
6.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7.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
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完税
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8.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9种
印花税,小税种,大问题。印花税是税务中比较常见的一个税种,因此我们推出了印花税的核算与申报实训营,让你一次性搞定印花税问题。立即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