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预收的物业管理费,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来源: 哈尔滨税务
2020-06-02
普通
问:2019年8月,甲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收取了小区业主2019年8月——2020年7月的物业管理费。对于这种跨年度预收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同内容的重复劳务业务价款,应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本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相关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8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因此,甲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预收的跨年度物业管理费,应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企业当期收入。即2019年8月,甲物业管理公司向小区业主一次性收取的2019年8月——2020年7月物业管理费元,应分别在2019年度(8月——12月)和2020年度(1月——7月)确认对应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