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财务人员集中咨询的10个财税疑点问题,回复如下!
我公司营业执照没有注销,但是前几年税务登记证已经注销了,现在公司想重新恢复经营,请问税务注销后可否恢复?
回复如下:
可以的。
所谓注销税务登记恢复,就是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后又重新经营或在办理税务注销后还存在涉税事项要求恢复登记注销的过程。
已被批准注销或非正常注销后又重新恢复经营的纳税人,向原辖区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具体办理的流程和需要资料手续,可以问当地主管税务局。
提醒:
公司没有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法人实体依然存在,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不意味着企业已经结束。
问题二
我公司有一笔“其他应付款-某自然人”1000万元,想债转股,能否把其他应付款直接转为“实收资本”?
回复如下:
债转股是允许的,但是需要附有原债权人转款的银行回单、股东会决议、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等,并严格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走工商变更等法律程序。
参考:
(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问题三
我自己在做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发现需要补缴个税6890元,但是我的全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请问免于补税?是否免于办理个税汇算?
回复如下:
是的,若是平时你的收入均预扣预缴了个税,由于全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符合豁免的情形,可以不予办理年度汇算。
参考:
《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问题四
我公司经常支付大额会务费,金额都在20万元以上,我想问一下会务费的证据链一般包括哪些?
回复如下:
证据链包括:
1)会务审批单
2)会务合同或者协议
3)会务进程单
4)出席签到单
5)付款证明
6)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费用的预算情况
8)会务现场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资料)
9)其他资料
问题五
我公司持购物卡2000元去商场消费的时候还可以索取增值税发票吗?
回复如下:
不可以。
购卡的账务处理:
借:预付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购物卡 2000元
贷:银行存款 2000元
购买福利品凭借清单入账: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000元
贷:预付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购物卡 2000元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六
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允许取得专票?是否有滞留票风险?
回复如下:
可以取得专票,只是没法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的功能,也就没有“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一说,因此,“滞留票”一说,特指一般纳税人的行为结果,与小规模纳税人无关。
参考: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十一条列举了以下三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问题七
取得的发票抬头中公司名称填写不全,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回复如下:
不可以税前扣除。
参考: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问题八
个人能否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回复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起个人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问题九
企业给研发人员发放的福利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75%?
回复如下:
企业给研发人员发放的福利费属于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可以在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的范围内加计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包括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该部分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部分
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问题十
听说坏账损失3年是个坎,是什么意思?
回复如下:
1、应收账款坏账是最难核销的,主要是缺乏证据。
2、一般来讲坏账3年是个坎,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参考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参考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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