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对建筑企业的影响该怎么去应对?
建筑行业会计与企业会计不同,建筑业会计既是行业中的老大,又是香饽饽,自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企业该怎么去应对呢?今天就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2019年4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收入按照含税价签订,则不需要修改价格。
●尚未施工的项目4月1日前收到的预收款,尚未开具发票,4月1日后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3月20日至4月1日产生纳税义务, 已收到货款的,提前开具发票或按未开票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3月20日至4月1日产生纳税义务, 尚未收到贷款的,修改合同,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公告2019年第39号) 3月20日发布
●4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 收入按照不合税价格签订,税率调整对企业没有影响。
按照正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纳税申报。如果没有开具发票也要按照未开票收入纳税申报,开具发票时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即调整前产生纳税义务的,按照调整前的税率开具发票)
二、2019年4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成本按照台税价签订
●尽量要求提前开具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要求按照纳税调整前的税率开具发票,而不是降价。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要求修改合同,按照不含税价格确定价格。
三、4月1日后计划签订合同:收入争取按照调整前含税价签订,成本尽量按照调整前不含税价格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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