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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时对有异议的申诉,怎么解决?

来源: 哈尔滨税务 2020-05-12
普通

一、曾经任职或从未任职

我在汇算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发现我的任职受雇信息里出现了一家我现在并未任职的受雇单位,该怎么办?

进入申诉流程:

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中【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根据实际按以下情况处理: 

微信图片6.1.1

微信图片6.12

注:如果您曾经在该单位任职,申诉类型选择“曾经任职”,填写补充说明后提交,即可发起申诉。如果您从未在该单位任职,申诉类型选择“从未任职”,填写补充说明后提交,即可发起申诉。 

二、申诉后对被申诉公司的影响

我已经申诉,请问冒用单位可能会有什么税务风险?

1.冒用单位属于虚列工资,虚增成本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有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因此这部分无关工资应予以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就对此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3.对于性质严重的,则属于《刑法》中的“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获得通过,将原来的“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7.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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