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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5大误区,大部分财务都会犯的错误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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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一直是大家较为关注的一种税收,房产税在实务工作中有5大误区,也是会计人员经常犯错误的地方,一起来看看你有没有掉到房产税的“陷阱”里。

房产税的5大误区,大部分财务都会犯的错误

一、房屋出租时,从租计算的房产税低于了按余值计征,需要按照余值计征。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适用规定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二、转租的房产,需要按租金收入的差颜缴纳房产税。

适用规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承租人转租房产不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自2013年10月14日起。承租人转租房产不再征收房产税。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三、既出租又自用的房产,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 (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出租部分的建筑面积) x房产原值

适用规定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遇知》( 渝地税发[2009120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的房屋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应分别计算缴纳出租部分和自用部分的房产税。

四.企业停产房产闲置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大修理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停用期间免征。

适用规定

房产处于闲置不用状态,也应正常申报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果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五.无产权的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产权所有人、承具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糾紛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适用规定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文有关规定:房产税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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