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会计实务 > 会计人员 > 会计培训

关于继续降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通知

来源: 上海税务 2020-04-16
普通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三、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0年3月5日    

新个税法实施后,你了解新个税吗?你知道如何进行个税计算和申报吗?你知道如何进行汇算清缴吗?吕乐老师带您剖析最新个税政策,规避风险,全面掌握新个税。

点击快速进入>

购买详情

504182

        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点击快速进入!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做账报税
做账报税私教班第十一季
加入会计实务交流圈

微信识别二维码

扫码找组织

回复:资料包

立即免费获取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