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会计实务 > 会计人员 > 专家问答

关于赠送对方公司东西走账的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4-14
普通
问题

关于赠送对方公司东西走账的问题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正规处理,这个赠送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都要视同销售的。

你关心的热点,才是实务的头条。

戳图点击了解财税实务会员,更多知识等你拿>

会员 (1)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做账报税
做账报税私教班第十一季
加入会计实务交流圈

微信识别二维码

扫码找组织

回复:资料包

立即免费获取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