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应将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股权出让方凭以办理资产变现账户开立。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外汇资金境内再投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办理。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其中办理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时,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
被并购境内企业若取得的是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 14 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变更操作,将加注的字样去除。逾期未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银行应及时报告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由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该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业务。
外国投资者并购 A 股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达到 25%或以上的,被并购 A 股上市公司取得的是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 股并购 25%或以上)”字样的批准证书,银行应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备注栏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 股并购 25%或以上)”字样。.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应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 8 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再将加注的字样去除。加注字样去除之前,该企业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未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银行应及时报告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由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其相关业务并将其股权结构恢复至并购前状态。
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现汇与人民币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