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问题】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选择简易征收依照3%减按2%缴纳增值税时,是否需要办理备案?如何开具发票及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案】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选择简易征收依照3%减按2%缴纳增值税时无需再办理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故纳税人放弃减税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选择减按2%征收率征收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依照3%减按2%缴纳增值税的,需要填写三张表格: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项情况明细)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应第3列至第4列“开具其他发票”栏填写开具3%普通发票销售额及销项(应纳)税额,该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一、减税项目”栏“减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1129902/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1%的减征额;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第3列对应各行,一般纳税人填写该列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23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3)主表第5栏“(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税法规定实际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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