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如何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该居民企业简称为汇总纳税企业。
仅在同一地区(即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所得税征收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
既跨地区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
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如何进行汇总纳税呢?征收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一)统一计算。
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
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汇算清缴时总机构报送纳税申报表、总机构与分支机构财务报表、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说明;分支机构送纳税申报表、所得税分配表、年度财务报表、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三)就地预缴。
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政策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资产总额,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
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
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
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四)汇总清算。
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按上述比例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五)财政调库。
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总机构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剩余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一定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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