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的建筑发票和房租发票,备注栏内未备注项目名称与地址,可以使用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10-30
普通
【问题】
收到的建筑发票和房租发票,备注栏内未备注项目名称与地址,可以使用吗?
【答案】
建筑发票必须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出租不动产的发票,需要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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