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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建筑企业,一定不要忘记缴纳这个税种!

来源: 河北财政信息网 2020-10-12
普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但是很多建筑行业可能会忘记缴纳这个税种!在此提醒所有建筑行业!

【提醒1】纳税主体确定为施工方(总包方及分包方)

【提醒2】各地特殊规定,如北京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由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一、税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建筑行业的污染为建筑施工扬尘,适用一般性粉尘税目,污染当量值为4。

【提醒】建筑施工噪声未纳入《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暂不需征收建筑施工噪声环境保护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其中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计算公式: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1、污染物的排放量的计算

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

【提醒】看当地规定的如何计算

【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应税污染物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计算方法的公告》(桂环规范〔2019〕9 号)规定:

扬尘排放量(千克)=(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

2、适用税额的计算

环境保护税的税率依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环境保护税以现行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以最低税额标准的10倍作为税额上限,即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建筑行业特殊规定

(1)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和适用税额的确定

由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即为工程项目所在地,所以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和适用税额,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不是按照施工企业所在地相关政策文件规定。

(2)总承包方和分包方纳税义务及计算:不要出现重复纳税

(3)算税费的时候,不要忘记环保税

三、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四、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提醒】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即为工程项目所在地。

五、环境保护税的申报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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