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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分割单,千万不能随意分割!

来源: 河北省会计信息网 2020-09-28
普通

原始凭证分割单,不是你想分割就随意分割,分割了也不一定让税前扣除!看看下面几个案例!

案例一

甲公司去外地学习技术,支付了培训费60万元,甲公司在学会了以后,又给我公司培训经验,我公司能否用发票复印件和甲公司开具的费用分割单税前扣除?

答复:不可以!不是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分割单强调的是共同接受。

案例二

甲公司和乙公司联合向丙公司采购设备总价226万,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全额的226万增值税专用发票,尔后由甲公司开具分割单给乙公司,行不行?

答复:不可以!不是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设备属于货物了。分割单只适用于劳务,不适用于货物!

案例三

我公司租用老板个人的房子办公,房租发票是老板去税局代开的,但是水电费老板没有给我公司开具发票,能否凭借老板个人开具允许水电费分摊表来税前扣除?

答复:可以凭借老板个人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包括:租赁合同、供电部门电费发票复印件、水电费分摊表比如抄表单等明细等凭证作为我公司税前扣除的凭证。

账务:

支付老板水电费1万元

借:管理费用-水电费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万元

附件:

房屋租赁合同、供电部门电费发票复印件、水电费等原始凭证分割单、抄表单、银行付款单据等。

参考:

1.分割单的一般要求: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分割单的特殊要求: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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