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税收需合法,千万不要上了“税收黑名单”!
税收黑名单一般指的是纳税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后,税务机关以黑名单的形式予以公布,并与发改委、工商、公安部等联合实施惩戒。税收黑名单惩戒将直接影响企业,各位财务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与多部门共同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2016版)》。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对于税收黑名单人员惩戒措施:
1.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2.阻止出境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纳税信用体系建立对企业和财务人员的影响。
3.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4.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通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进行必要限制。
5.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
6.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7.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8.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9.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0.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1.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1)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
(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公司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许可审批;
(3)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或借壳上市;
(4)上市公司再融资。
12.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不得作为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对于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以及不诚实纳税、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当事人,限制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3.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4.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5.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企业债券。
16.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予以限制。
纳税信用体系建立对企业和财务人员的影响。
17.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8.其他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当事人,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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