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券来袭!折扣折让的税会处理怎么做?
3月以来,陆续有100多个城市通过支付宝发放了消费券。消费券的发放,不仅让上千万小微商户和制造企业走出疫情沼泽,也真真实实的为老百姓们带去了真福利。
你知道吗?消费券背后税收知识可不少,一起来看吧!
消费券作为刺激消费方式之一,为消费者提供了诱人的折扣价格。折扣折让常见的有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三种方式,且三种方式下,税务及会计处理均有所不同。我们结合案例给大家详细介绍。
一、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销售方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或者说是价格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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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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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
某商场为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每套服装原价500元,2019年“双十一”期间按八折销售,销售了1000套。
(1)如果该商场销售实现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扣除折扣后的金额,即400000元(500*1000*0.8),销项税额=500*0.8*1000/(1+13%)*13%=46017.70 (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3982.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6017.70
(2)如果该商场销售实现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未扣除折扣后的金额,即500000元,销项税额=500*1000/(1+13%)*13%=57522.12(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42477.8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7522.12
二、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销售方(债权人)为鼓励购货方(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购货方(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一般为:2/10,1/20,n/30,即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则全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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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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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1日销售一批建筑材料给B公司,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格为200000元,付款期为30天,如果对方20天内付款,给予1%的现金折扣,B公司20内付款。
B公司付清货款,则按照销售总价200000元的1%享受现金折扣2000元(200000×1%),实际付款224000元(200000*1.13-2000)。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24000
财务费用 2000
贷:应收账款 226000
三、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销售方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品种或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购货方的减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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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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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1日销售产品一批给B公司,不含税销售价款为20000元。B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假定A公司已确认销售收入,款项尚未收到,已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销售实现时,不含税销售额20000元,销项税额为2600元(20000*13%)。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22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0
(2)发生销售折让时,折让销售额1000元(20000*5%),对应销项税额130元(1000*13%)。账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贷:应收账款 1130
(3)实际收到款项时,实际收款21470元(22600-1130)。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1470
贷:应收账款 21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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