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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别人退税,我为什么需要补税?

来源: 上海税务 2020-04-24
普通

常见的补税情形有以下几种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案例小A 能力超群,2019年度同时在甲和乙两个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假设无相关扣除项目。在A单位每月领取工资1万元,扣除基本减除费用(全年6万元)后,全年缴纳个税3480元;在B单位每月领取工资1万元,扣除基本减除费用(全年6万元)后,全年缴纳个税3480元。从全年来看,该纳税人收入额24万元,扣除基本减除费用(全年6万元)后,应缴个税19080元。因此,应补税12120元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

【案例小B 技能满满,2019年全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0万元(假设无相关扣除),适用10%预扣率缴纳个税11480元;12月取得特许权使用费100万元,适用20%预扣率缴纳个税160000元。全年看,该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收入额100万元(20+100*(1-20%)),扣除基本减除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94万元,适用35%税率,全年应缴个税243080元。因此,应补税71600元。

(3)预扣预缴时多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或金额,年度合并计税时因调减扣除额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等

【案例小C 2019年预扣预缴环节共申报工资薪金收入10万元(假设无其它收入),每月享受1000元(全年12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全年缴纳个税840元。年度终了后发现孩子当年6月本科毕业直接参加工作,7月起无法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因此,全年可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6000元,应缴纳个税1020元,补税180元。

(4)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因扣缴义务人未依法申报收入并预扣预缴税款,需补充申报收入等

【案例小D 2019年预扣预缴环节共申报工资薪金收入10万元(假设无其它收入),缴纳个税1480元。年度终了后发现2019年工资薪金实际收入12万元,汇算应补个税2000元。

(5)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在预扣预缴时分别适用了较低税率,年度综合所得合并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

【案例】小E 2019年1-6月在蓝天公司任职,共申报工资薪金收入5万元(假设无其它收入),缴纳个税600元,7-12月在白云公司任职,共申报工资薪金收入6万元(假设无其它收入),缴纳个税900元。全年看,该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收入额11万元,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后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适用10%税率,全年应缴个税2480元。因此,应补税980元。

上面是一些常见情形,实际上还会有一些特殊情况造成应纳税款和已缴税款不一致,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参加个税年度汇算的原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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