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凭证丢失有什么惩罚吗?
答案:《会计法》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凭证而导致丢失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还会取消会计资格,并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由于一些不可抗力因素,比如被盗、失窃等情况,导致凭证遗失,法律并没有明确处罚规定。也就是说,要是可以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是没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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