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通知单和收到红字发票不在同一月,何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1-16
普通
问题:我公司10月份给销售方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11月份收到销售方11月份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是10月份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11月份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您公司应在10月份做进项税额转出。
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点击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