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从不可抵扣→可以抵扣,你知道如何处理吗?
年初,某公司购置一栋楼,专用于员工宿舍,由于是用于集体福利,所以未作进项税额抵扣。后来,由于公司需要,将该不动产改为与一般计税项目混用。该项不动产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吗?可把小会计难住了!这该如何处理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与一般计税项目混用后,因非专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两大要点请牢记
1. 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于不能抵扣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不能抵扣项目又用于可以抵扣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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