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的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房地产企业是很多财会人就业的选择,毕竟这个行业相对来说待遇要好一些,不过房地产行业的财会处理也相对繁琐,许多小伙伴都掌握得不是十分明了,例如说房地产企业的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你都知道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支出,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计入当期损益或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1.合法有效凭证包括:
(1)发票:主要用在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且该单位或个人发生行为属增值税征收范围情况。
(2)财政收据:主要用在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中,该单位或个人行为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情况。财政收据主要指财政监制各类票据,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政府性基金收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捐赠收据、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军队票据,也包括非财政监制的税收完税凭证等。
(3)境外收据:主要用于企业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情况。这类收据从境外取得,一般是各类手写或业务凭证。
(4)自制凭证:指企业自己制作的用以证明成本费用发生的证明。如,向员工提取工资使用的工资提取发放表、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使用的折旧计算表等。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2.税前扣除的成本发票应符合条件:
1.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一致: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
2.必须有真实交易行为;
3.符合税收政策:
(1)国税发[2008]40号:对不符合规定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2)国税发[2009]31号第34条: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支出应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3)国税发[2009]114号: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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