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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经济合同订立中的涉税问题及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30
普通

很多企业为了规避经营风险,聘请法律顾问,要求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由法律顾问迕行审核,通过合同的签订来避免经营风险的产生。但很少有企业聘请税务顾问帮企业规范合同,从合同上来规避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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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企业想进行有效的税务规划和安排,就一定要关注承载企业经营业务的合同,在签订合同甚至合同谈判时就应当对合同所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考虑,而不要总是在缴税时才想起,返样易使企业出现缴税不当、缴糊涂税的情况,导致企业承担额外的法律或税务责仸。

案例

某公司于2015年取得一块土地,并与国土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合同未明确约定土地的交付时间,而实际上国土部门于2016年才将该块土地交付给该公司,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公司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书上记载的日期开始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而在随后的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认定公司未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要求其补缴税款并认定其行为性质为偷税,处以上百万的罚款。

现在我们来分析,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上述规定,由于该企业2015年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但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企业应该于2015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而企业选择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书上面的日期计算缴纳,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

 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土地使用税的决定是正确的。

结论

◆如果企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熟悉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的交付时间;

如果在合同签订时,并丌能确定土地的交付时间,也应先合理预计土地交付时间,如果交付时间有变动,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这样就避免了企业未实际取得土地而承担不必要的土地使用税,从而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必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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