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这三个涉税误区,你有吗?
建筑行业的税务一直受到很多财会人的关注,但是小伙伴们知道吗,建筑行业里有这样的三个涉税误区,我们今天就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误区一☆
▲误区:
建筑公司简易征收取消了备案,意味着企业无需准备和留存任何资料了!
▲纠正:
建筑企业简易征收虽然取消了备案,但是更要关注资料留存的重要性,切记不要任性简易。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误区二☆
▲误区:
建筑公司甲供材就是全部的材料都由甲方供应!
▲纠正:
建筑公司甲供材不一定就是全部的材料都由甲方供应,也可能甲方仅仅供应一部分材料,没有比例的限制。
甲供材不一定仅仅是供应材料,也可能是设备或者动力等。
▲参考: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甲供材是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或业主自行采购,并将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动力交给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一种建筑工程现象。
☆误区三☆
▲误区:
建筑行业收到了预收款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
▲纠正:
建筑行业收到了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并未发生!只是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参考:
1、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财税〔2017〕58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就对此条规定作了修改,将上述条款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去掉了“建筑服务”,也就是说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者发包方的预收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用向业主或者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仍需要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申报时需要填写预交税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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